人社部对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问题的答复 劳动法库_争议解决_江南app体育官网登录入口_江南app平台下载官网

争议解决

人社部对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问题的答复 劳动法库

来源:江南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5-08-17 04:57:03

  

人社部对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问题的答复 劳动法库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法治化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是国际上通行做法。实行统一征收,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运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节约社会保险运行和管理成本。2018年3月21日,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条规定:“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您提出的“将社会保险费和适宜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统一交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建议,已经在制度层面上得到解决。目前我部正与国家税务总局积极衔接配合,并开展多次集中办公,厘清职责边界,协商建设信息互换平台,梳理平台交换的业务流程和数据指标。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税务总局完善平台建设方案和交互数据信息表,明确核定、补缴、退费等业务流程,不折不扣地落实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职责划转清晰、经办运转正常。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义务。欠缴社会保险费,不利于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基金的安全完整。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未足额缴费的法律责任,即由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能采用的手段有:责令欠费单位限期缴纳或足额补缴;向银行和别的金融机构查询欠费单位存款账户;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别的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欠费单位做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对于您提出的冻结措施,目前社会保险法尚无规定。下一步,为了有效落实征缴体制改革方案,我部将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继续研究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明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的权利义务,加强部门征缴信息共享,强化欠费追缴手段措施,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缴费秩序。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明白准确地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等要求。

  我部格外的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热情参加构建社会保险失信联合惩戒制度。2018年3月,国家发改委联合我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对社会保险领域企业未按规定参保、用人单位未按照实际申报缴费基数、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7类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关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并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同时,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我部起草了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以及它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目前正在履行部门会签程序。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促进企业全面依法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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